电力集团公司职工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bsp; 第七章考核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的学历教育规定和计划,对违反规定或完不成计划的单位要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对审定出的假学历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其按假学历证书享受的待遇。
第二十四条对学历证书把关不严和有隐瞒包庇行为的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科教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凡与本管理办法有抵触的有关学历教育管理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公司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