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集团公司职工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成绩合格,获准毕业,由地、市或以上教育主管部门验印的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证书。
(四)高中后续学历证书必须是具备为职工举办高中文化补课资格的教育部门颁发的学历证书。
第十四条经审查认证合格或学历认证考试合格后,以下学历证书在集团公司内予以承认。
(一)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学位证书。
(二)经国家电力公司认可,在全国电力系统内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
(三)经集团公司认可、有文件规定在集团公司内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经单位和集团公司批准学习,取得的下列毕业证书、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等,经集团公司认证后,集团公司内部只承认其相应同等学历,但在职称评审、报考学校及有关待遇方面,须按有关规定办理。
(一)具有招收相应专业研究生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颁发的研究生课程班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二)中央党校、省委党校发放的毕业证书。
(三)经集团公司批准,与具有相应专业招生资格的高等院校联合举办的研究生班结业证书。
(四)报考上述学校,仅限于科级及以上干部和党、政、工、团等管理干部,且要从严控制学习人数。
第十六条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程序:
(一)职工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将证书和有关档案材料送本单位学历教育管理部门进行初步审查认证。
(二)初审合格的学历、学位档案材料由各单位汇总并连同“电力集团公司学历认证汇总表”(见附表)报集团公司科教部复审,经审查认证合格后公布名单。
第十七条认证学历、学位证书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申请学习和单位批准的手续。
(二)经单位批准盖章的报名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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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毕业生登记表。
(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学历、学位证书经认证后,证书原件由本人保存,其他材料由人事部门入档。
第十九条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时间为每年的11月份,各单位须于11月10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集团公司科教部。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决定,对93年以来取得高中或相当于高中及以上的学历、学位证书,除集团公司规定可以免审和免考的以外,都要进行重新审查、认证或进行与学历证书相当的认证考试。凡考试不合格的,不予承认学历。
重新认证学历证书以及认证、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自行参加各类学历教育学习的,集团公司不予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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