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稳定问责制度
第四条 问责对象
稳定工作问责的对象是:****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在职党员领导干部。
第五条 领导责任
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和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对本职责范围内的稳定工作负总责。其他党政领导负责分管业务系统的稳定工作,并负责处理分管业务系统的稳定问题。
第六条 问责内容
稳定工作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问责:
1、不能认真执行上级有关政策,该解决的问题不解决,推诿、拖拉或作风简单粗暴,激化矛盾,导致职工群众上访,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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