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护卫队管理实施细则
> 第四十五条护卫队员可享受公休假,法定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国际劳动节3天、国庆节3天)、法定假为有薪假。
第四十六条 企业招收护卫队员,应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具体的劳动合同,明确待遇问题,规定清楚,合同每年签订一次。
第四十七条 护卫队员使用期一般控制在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特别优秀的同志,推荐到管理岗位或通过转岗培训后,转换其它岗位。
第四十八条 民政部门安置的复退军人从事护卫队工作应享护卫队同等待遇,可根据工作表现适当安排转岗培训,转换其它岗位。
第四十九护卫队享有平等政治待遇,护卫队调离本单位的次日将该同志的党、团、工会等关系转入新单位,新单位应及时将该同志编入党、团、工会等组织。护卫队应积极参加所在单位党、团、工会等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五十条 护卫队的医疗费用按照《劳动法》及企业的有关规定,由单位按合同规定报销。因公受伤企业应当报销全部医疗费用。
第五十一条 护卫队的待遇调整应与企业的发展同步进行,各单位在确保队伍稳定并不违背有关文件精神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决定护卫队的待遇问题。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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