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十三条 护卫队辞职或被开除,其符号、臂章、领花、工作证、持械证和公用物品必须一律收回,应按10%-70收取折旧费。
第三十四条 奖励是激发队员爱岗敬业精神和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积极手段。护卫队应取得劳资、人事部门的同意、认可,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并把队员工作业绩同奖金相结合。
第三十五条 基层护卫队及执勤点,应根据所担负的工作任务和本单位具体情况,执行护卫队管理实施细则和落实岗位责任制,做到责任明确,目标清楚,定期考核,奖惩分明。
第三十六条 高举邓小平特色理论旗帜,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学习积极工作,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并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嘉奖、记功等奖励。
1、嫌疑人作斗争中,英勇顽强,机智勇敢,不畏艰险,不怕牺牲,表现突出的;
2、抢险救灾,防范治安灾害事故,保护国家和企业财产安全。成绩突显著的 ;
3、积极参加“争先创优”活动,在文明执勤,礼貌纠章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4、以身作则,作风过硬,深入实际,在执行政策、管理队伍、维护团结和执行任务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5、工作敢抓敢管,有效堵截企业财产不受损失;
6、根据本单位管理规定,应该给予表彰或记功奖励的其他方面。
7、坚持以邓小平特色理论为指针,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坚决,领导班子团结,管理队伍有创意,组织纪律严明,工作有显著成绩的护卫队应当给予集体奖励。
第三十七条 奖励应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资奖励为辅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 处分是维护和加强纪律性的一种手段,处分应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以增强队伍的战斗力为目的。
第三十九条 凡有下列行为,影响企业声誉或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本单位管理规定给予处分。试用期间的队员应酌情给予延长试用期的处理或辞退。给企业造成财产损失的应适当赔偿,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
2、不执行命令,违反企业或护卫队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3、贪污、受贿或监守自盗的;
4、作风腐败,给企业或护卫队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失职,热情不高,消极怠工的;
6、打击、报复或打骂群众的;
7、滥用、转借或赠送工作证件和装备造成后果的;
8、玩忽职守造成损失以及发生案件、事故不及时报告、隐瞒或谎报情况,造成后果的;
9、根据本单位管理规定,应该受到处分的其它方面。
第四十条 不履行合同条款,给企业造成损失或影响护卫队正常工作,应当向企业支付违约金,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由于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职等原因,造成企业财产被盗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的10%-50%,并扣除该队员当月责任奖。
第四十二条 执勤时发生案件或重大情况不及时汇报、漏报或隐瞒不报,贻误破案时机或造成其它损失的,应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七章 护卫队待遇
第四十三条 护卫队待遇必须依据《湖北省护卫队管理工作暂行规定》,享受一线职工的待遇,护卫队实行不定时制上岗,每天8小时工作制,加班给予补贴和补休。
第四十四条 护卫队的加班工资、夜餐费等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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