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各执勤点应自觉开展有针对性的执勤技能培训活动,每年开展1至2次的集中培训,努力提高队伍的业务素质。
第十七条 队员上岗时必须按规定着装,做到文明执勤、礼貌纠章、秉公办事、以理服人,禁止任意处罚和打骂他人。严格组织纪律,不准脱岗、漏岗或在岗时做与执勤无关的事,除正常的执勤外,其余时间一般应在住地备勤。
第十八条 各级护卫队必须遵守以下执勤制度:
1、值班制度:日常值班实行值班员带班制度,值班员由队班干部担任,主要负责及时传达上级命令、指示,处置突发事件,了解掌握执勤情况,及时处理执勤中的问题。
2、备勤制度:为了应付突发事件,护卫队实行集中住宿,每日必须保持一名带班干部和半数以上的人员备勤。
3、报告制度。单位可根据“自愿、自主、自建、自用”的原则及生产经营情况确定护卫队编制,但在队伍建制,编制人员增减,招聘、辞退队员等环节上应向大队报告,执勤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和守卫目标发生的重大案件事故,必须及时报告,并按人、地、时、事、因、历、果等要求准确具体地写出书面材料。
4、汇报制度。基层护卫队要定期召开执勤工作会,传达贯彻上级文件指示和精神,检查制度措施、,执勤方案的落实情况,听取队员执勤情况汇报,互通信息、交流经验、改进工作。
5、勤务检查制度。司护卫大队及各级护卫队应建立勤务检查制度,经常对执勤工作进行检查,中队每月,大队每季度应对所属执勤点进行1至2次综合性检查,重大节假日必须例行检查,应派干部督促检查值班情况、夜间巡逻、重点要害部位守卫等情况。
第十九条 队员应爱护装备器械,保养好装备器械,保管好证件,不准乱用或转借。护卫队服装不得转借,遗失或赠送他人,不准制服与便服混穿。
第二十条 保持岗哨区域和住室内外环境卫生,做到勤检查、勤打扫,搞好个人卫生,内务整洁有序,队员不准留长发、胡须,保持良好的形象。
第二十一条 护卫队在执勤、训练、集合时应着制服,其余时间一律着便服。
第二十二条 队员应爱护集体荣誉感,发挥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相互学习、相互促进集体精神和团队意识,不搞小派别、小集团,不做不利于团结的事,使护卫队成为团结的战斗集体。
第二十三条 队员签订劳动合同后,及时将队员相关资料报
第二十四条 护卫队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治安特点,及时制定值班制度、备勤制度、备勤制度、汇报制度、请销假制度、交接班制度、门卫(要害)哨登记制度、考勤制度、内务卫生制度、业务学习、军事训练制度、查岗查哨制度、执勤奖(扣)分标准和岗位考核标准等管理制度,并上报司护卫大队。
第二十五条 内务管理要严格要求,规范管理,做到整齐划一,保持良好的作风养成。
第四章 护卫队勤务
第二十六条 守卫勤务是护卫队对单位要害部位和重要目标实施固定的勤务。其主要勤务是:担任目标外围执勤,控制出入口,做好人员、车辆、物资等出入登记,防止违法犯罪分子破坏和盗窃等非法活动。
第二十七条 巡逻勤务是护卫队对单位区域内、重点要害部位和重点目标周围进行游动巡逻的勤务,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秩序,防范和打击破坏分子不法活动的勤务,其主要任务是:
1、防范和制止各种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以及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的发生。
2、加强区域内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