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协助第(一)项1至3款人员达成任务确有贡献者;
4. 利用废料有较大成果者。
(三)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嘉奖”:
1. 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者;
2. 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3. 预防机械发生故障或抢修工程使生产不致中断者;
4. 品行端正、遵计规章、服务指导、堪为全体员工楷模者;
5. 节省物料,有显著成绩者。
(四)其他对本公司或公众有利益之行为,具有事实证明者,亦得以奖励。
第二条 员工之奖励,以嘉奖3次等于记功1次,记功3次等于记大功1次。
第三条 本公司员工之惩处分为“免职或解雇”、“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分别予以惩处。
(一)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解雇或免职”处分:
1. 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者;
2. 盗窃公司财务,挪用公款、故意毁损公物者;
3. 携带违禁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4. 在工作场所聚赌或斗殴者;
5. 不服从主管之指挥调遣,且有威胁行为者;
6. 利用工作时间,擅自在外兼职者;
7. 逾期仍移交不清者;
8. 汇漏公司机密、捏造谣言或酿成意外灾害,致公司受重在损失者;
9. 品行不端、严重损及公司信誉者;
10. 仿效上级主管人员签字,盗用印信者或擅用公司名义者;
11. 连续旷工3天或全年旷工达7日以上者;
12. 记大过达两次者。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降级”、“记大过”处分:
1. 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为举报者;
2. 故意浪费公司财物或办事疏忽使公司受损者;
3. 违抗命令,或有威胁侮辱主管之行为,情节较轻者;
4. 泄漏机密或虚报事实者;
5. 品行不端有损公司信誉者;
6. 在物料仓库或危险场所违背禁令,或吸烟引火者;
7. 在工作场所男女嬉戏,有妨害风化行为者;
8. 全年旷工达4日以上者。
(三)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记过”处分:
1. 疏忽过失致公物损坏者;
2. 未经准许,擅自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3. 工作不力、屡诫不改者;
4. 在工作场所酗酒滋事,影响秩序者;
5. 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6. 冒替签到或打卡者(本人及顶替者)。
(四)员工具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应予以(警告)处分:
1. 遇非常事变,故意规避者;
2. 在工作场所内喧哗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3. 办事不力,于工作时间内偷闲怠眠者;
4. 浪费物料者;
5. 办公时间私自外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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