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
2. 考核时,担任初考各单位主管应参考平时考核记录簿及人事记录之假勤记录,填具考核表报送复审。
第二条 考核年度为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不得参加考核:
(一)试用人员;
(二)复职未满3个月或留职停薪者;
第四条 前条不得参加考核人员之姓名,免列于考核人员名册内,但应另附不参加考核人员名册报备。
第五条 本公司员工年中、年终考核分工作效率、操行、态度、学识、勤惰等项目,并可各分细目,以各细目分数评定(每项每分考核表另完成)。
第六条 考核成绩分优、甲、乙、丙等四等级。
第七条 年中、年终考核分初考、复考及核准,程序另定。
第八条 办理考核人员应严守秘案,不得营私舞弊或遗漏。
第九条 年中、年终考核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考核成绩不得列为优等。
(一)所请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计数超过人事规则中请假办法规定日数者;
(二)旷工日数达2天以上者;
(三)本年度受记过以上处分未经抵销者。
第十条 年终奖金的加发与减发。
(一)本公司员工于考核年度内如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可加发的终奖金:
1. 嘉奖一次加发年终奖金10%;
2. 记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30%;
3. 记大功一次加发年终资金60%;
4. 以上各项嘉奖记功次数依次类推,加发年终奖金。
(二)本公司员工于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减发年终奖金:
1. 所请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计数超过规定满一星期者,减发20%,满三星期者,减发40%,满三星期者减发60%;
2. 记过一次减发20%;
3. 记大过一次减发60%;
4. 以上各项请假期限及记达次数依次类推,减发年终奖金。
第十一条 任职
未满1年者,其年终奖金按其服务月数比例发给。
十三、奖惩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之奖劢分为“奖金”、“记大功”、“记功”、“嘉奖”。
(一)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予“奖金”或“记大功”:
1. 对主办业务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行确有成效者;
2. 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功绩者;
3. 适时消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使公司免遭严重损害者;
4. 在恶劣环境下,冒生命危险尽力职守者;
5. 对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权益事件,能事先揭发、制止者;
6. 研究改善生产设备,有特殊功效者。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记功”:
1. 对于主办业务有重在拓展或改革具有实效者;
2. 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依限期完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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