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能力,凡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的,以及有下列情况的,应从矿井通风能力中扣减相应部分的通风能力,扣减后的通风能力为最终矿井核定通风能力。
(1)高瓦斯矿井、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没有专用回风巷的采区,没有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没有独立完整通风系统的采区的通风能力;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合理的,没有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的采煤工作面和没有独立完整通风系统的掘进工作面的通风能力,应从矿井通风能力中扣减。
(2)存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的用风地点的通风能力,应从矿井通风能力中扣减。
4、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要求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矿井每年在安排年度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进行一次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按矿井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矿井通风能力发生变化的,必须及时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并在15 日内以文件形式报集团公司,以便上报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批:
(1)通风系统发生变化;
(2)生产工艺发生变化;
(3)矿井瓦斯等级发生变化或瓦斯赋存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4)实施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并经“三同时”验收合格;
(5)其他影响到矿井通风能力的重大变化。
五、说明:
1、矿井必须每月按本细则进行风量核算,列出矿井配风计划,做到“以风定产”,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核、签字。
2、在计算和考核矿井需要风量时,应扣除矿井实际发生的不违反《煤矿安全规程》串联通风规定的串联通风用风地点的风量。
3、串联通风的采掘工作面、备用工作面和非独立通风的硐室,其实供风量虽不独立计入矿井有效风量,但以上用风地点的需要风量亦须进行理论计算,并保证实供风量要大于需要风量计算值。
4、空气温度的测点:掘进工作面空气温度的测点应在工作面迎头2m 处的回风流中,采煤工作面空气温度的测点应在采煤工作面内输送机道空间中央距工作面回风道口15m处的风流中,机电硐室空气温度的测点应在硐室回风道口的回风流中,串联通风时要分别测定。一般使用经过校正的最小分度为0.5℃的温度计测定空气温度,测定时间一般在8:00~16:00 之间进行,在其他班次也要测定,以便掌握空气温度的变化情况。
5、备用工作面是指具备生产条件而没有生产的采煤工作面;如不具备生产条件的,应按巷道供风标准考核。
6、新投产的采掘工作面的风量计算,可参考同一煤层相邻工作面的空气温度、瓦斯绝对涌出量等参数进行计算。
7、巷道中的允许风流速度、有害气体的最高允许浓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8、以采掘工作面瓦斯绝对涌出量和实际供风量为计算参数,核算采煤工作面正常生产条件下的年产量和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掘进条件下的年进尺;
9、矿井安排月度生产计划时,必须根据矿井实际总进风量满足各用风地点需要风量允许布置的采掘工作面数量(采掘比要合理)及其生产能力,确定矿井生产计划,并严格考核,防止集中赶产造成超通风能力生产。
10、采煤工作面实际供风量符合本细则风量计算要求的情况下,若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出现了co,矿总工程师应立即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会诊,制定切实可行的防灭火措施(可适当降低工作面风速),报集团公司备案。
11、采用矿井主要通风机在当前风网条件下所能提供的矿井最大进风量(主要通风机配套电动机容量允许且实际工况点在合理范围内)核定矿井通风能力时,本年度每月矿井实际进风量均要达到该风量要求。
12、所有矿井要保持通风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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