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做好防护处理以保证货物完好。
4.7机械设备的报表管理
a) 基层机管员于每月5号以前,将下列设备在上一个月的使用情况报表报总工办,供上级机械管理部门考核公司一级机械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等。
这些机械设备包括:张牵设备、汽车吊车、5t及以上载货汽车、砼搅拌机、空压机、机动翻斗车、车床、刨床、冲床、剪板机、钢筋切断机、钢筋弯曲机。
b) 基层机管员于每月5号以前,将下列设备上一个月的维护和检修情况填表报总工办,作为这些设备的技术档案。
这些机械设备指:张牵设备、汽车吊车、国产及进口液压机,进口滤油机。
c) 基层机管员于每月5号以前,将下列设备上一个月的日运行记录报总工办,作为这些设备的运行档案。
这些机械设备指:张牵设备、汽车吊车。
4.8 机械设备的报废
a) 几种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折旧年限:
起重设备10年;空压机8年;摩托打眼机4年;张力放线机10年;机动绞磨5年;汽车6年;发电机10年;通信设备10年;微机及外围设备5年;仪器仪表7年。
b)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机械设备,应当报废:
⑴ 主要结构、主要机件已损坏到不堪使用,虽经修理,机械能力已达不到最低使用要求和不能安全运行的。
⑵ 机械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出正常25%以上,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⑶ 修理费高达原值一半以上,在经济上不如更新合算的。
⑷ 因意外灾害或事故,机械受到严重损坏,恢复到原有精度不如更新经济的。
⑸ 属于淘汰机型,配件供应无来源的。
⑹ 非标准设备,因任务变更,本企业不适用,其他企业也不适用的。
c) 报废手续
⑴ 设备需要报废的,由使用单位向设备的管理部门书面提出;公司每年办理两次设备报废手续,分别在6月和12月。
⑵ 属总工办管理的机械设备的报废手续一律由总工办负责办理。其鉴定工作也由总工办牵头。
⑶ 各单位在办理设备报废手续之前,须由基层机管员向总工办填报经本单位领导审批过的《机械设备转让、报废申请单》。总工办派人进行现场实物鉴定,对达到4.8条b项报废条件的机械设备及计量器具,总工办鉴定确认后填写《机械报废鉴定表》或《机械转让申请表》,经管理者代表、财务科审批后执行。对总工办无法确定是否达到报废条件的,可外请有关专家进行鉴定,达到报废条件的准许办理报废手续,达不到报废条件的设备一律不予办理报废手续。
⑷ 凡经批准报废的机械设备,一律由使用单位交回总工办,设备因丢失或其它原因而不能交回的,必须写明丢失原因后方可办理报废手续。凡报废了的机械设备,一律不得再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