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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办公室规范办文程序提高办文质量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本办公文办理工作,切实提高县委、县委办有关文件和领导讲话文稿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公文处理特指本办各类文件、文稿、刊物的编辑、起草、审核和印发。
第三条公文办理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精益求精的原则,切实规范办文程序,提高办文质量和办文效率。
第四条公文起草应符合以下要求:1.符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2.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字词规范、标点正确、印刷美观;3.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4.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5.国名、地名、人名、时间、数字、引文和文字表述、密级、抄送单位、主题词应当准确、恰当,汉字、标点符号的用法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其它的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五条公文办理职责及程序。实行办文各环节经办人对办文质量负责制。办文的各个环节均应由经办人签字或说明,除急件外,不得省略办文环节。

第六条公文办理责任划分及处罚标准。1.属于常识性的差错,每处起草人罚款2元,分管领导罚款1元;2.凡错别字、语句不通、底稿遗漏、文稿校对方面的差错,起草人罚款1元,每处分管领导罚款1元;3.因个人水平问题造成表述歧义、政策界限不明、意义不正确等行文不规范的,每处起草人罚款0.5元,分管领导罚款0.5元;4.因紧急任务所需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起草人按照上述标准责任减半;5.外单位以县委或县委办名义下发的公文,被相关单位反馈问题的,每次承办人罚款0.5元,分管领导罚款0.5元;6.送呈县领导的各类公文,被领导反馈问题的,每次起草人罚款3元,分管领导罚款5元,办公室主任罚款10元。

第七条本办法暂行期限一个月。在暂行阶段,每人处罚金额总数不超过100元;正式实行后,处罚金额据实计算。所罚金额由办公室财务人员进行保管,并适时公布资金总额。

第八条本办法考核结果作为每位成员年终评先评优依据,并适时向县委分管领导进行汇报。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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