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办公室规范
用法符合国家发布的标准方案,计量单位和数字用法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
⑤公文中引用的内容必须准确无误,必要时用括号加以标注。引用公文应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公文标题使用简称时,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⑥文种、格式使用正确,主、抄送单位标注及密级划定准确。
2、公文
①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部门、单位代区委、区委办公室起草的文稿,统一由本部门、单位文秘人员审核,并经主要责任人审签后,再送区委办公室按程序办理,不得直接送区委领导同志个人。
②是否确需行文;
③文稿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指示精神,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精神相衔接;
④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事项是否经过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
⑤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⑥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和文字表述、密级、紧急程度、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是否准确恰当,汉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数字用法及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符合《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中共山东省机关公文处理规定》的要求。
3、公文签发。
①公文须经区委领导同志审批签发。重要公文由区委主要领导同志签发;涉及某一方面工作的公文由分管领导同志签发。经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的公文,由主要领导同志或主要领导同志委托的领导同志签发。
区委办公室根据党委授权印发的公文,一般由办公室主任签发,根据公文内容,有的可请区委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有的可请区委主要领导同志签发。
②联合行文,由其他联署机关的领导同志会签后,送主办机关领导同志签发。党委、政府联合行文,主要内容属党委职责范围的,由党委办公室组织会签;主要内容属政府职责范围的,由政府办公室组织会签。
③区委工作部门代区委及区委、区政府起草或要求以区委及区委、区政府名义转(印)发的文稿,送区委办公室组织会签;政府部门代区委、区政府起草或要求以区委、区政府名义转(印)发的文稿,送政府办公室组织会签。
④已经区委领导同志审定的文稿,在印发之前应再作校核。经校核如需作涉及实质性内容的修改,须报原审批领导同志复审。
4、公文发文办理。公文发文办理包括公文的核发、登记、印制和分发等程序。
①核发。文秘科在公文正式印发前,对公文的审批手续、文种、密级、格式等进行 复核。
②登记。记录发文字号、签发人、印发范围和公文印制份数等。
③印制。公文字体、字号使用应规范统一。区委、区委办公室公文由打字室或经省、市保密委员办公室(保密局)批准定点的印刷厂保密车间印刷。涉密公文在印制过程中要采取严格保密措施,尽量减少接触人员,绝密级公文要指定专人录入、校对、印刷、装订。
④发送、传递公文,必须进行编号、登记,并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发送可视情况采取集中交换、直接递送、市内互寄、单位自取等办法进行。
5、公文收文办理。
①接收公文应履行签字手续,并及时登记对公文的特征和办理情况。对需要办理的公文提出办理意见,送区委领导同志批示。
②根据有关规定或领导同志的批示将公文,分送有关领导同志或部门。公文传阅按领导同志排序由前向后递送,传批按领导同志排序由后向前递送。公文传阅、传批应严格履行登记和交接手续,随时掌握公文去向,避免漏传、误传和延误。
③发行文件和阅读文件严格按照文件印发级别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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