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心党务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充分调动和发挥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发现、表彰和宣传他们中的先进典型。
第八章 对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第四十一条 在省、州(市地)、县(市区)直属机关分别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作为地方党委的派出机构,领导直属机关党的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向派出它的党的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含直属单位党组织,下同)党建工作进行研究和指导,提出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请示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批复或者答复。
(三)督促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按期进行换届;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关于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选出的书记、副书记。
(四)配合同级党委有关部门抓好直属机关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参与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了解和掌握情况,按规定报告情况。
(五)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
(六)了解和掌握所属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状况,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七)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落实同级党的委员会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八)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每年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
(九)履行同级党的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职责任务。
第四十三条 完善部门党组(党委)统一领导、党组(党委)书记负全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抓落实的机关党建工作机制。
建立机关党建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把机关党建工作成效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指标。
第四十四条 部门党组(党委)指导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的主要方法是:
(一)根据新时期机关党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结合本部门实际,指导机关基层党组织围绕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二)部门党组(党委)每年至少两次听取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汇报,提出指导意见。
(三)经常通过机关基层党组织了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以及对重要决策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跌和意见。支持机关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四)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务工作人质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解决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
(五)党组(党委)成员要结合分工,建立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支持并积极参加机关党组织的活动,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
第四十五条机关党的工作委员会与各部门党组(党委)应加强联系和协调。充分发挥省直机关党的土作委员会敝的党建联系组的作用。
第四十六条 各级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机关党建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四十七条 每年对《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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