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机关以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
(二)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针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状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指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根据各自的特点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四)定期向部门党组(党委)和本单位负责人汇报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根据省情特点,加强机关统战工作。在统战对象比较集中的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统战工作干部。加强与党外人士和宗教界人士的联系,及时反映党外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经常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形势任务和国情省情教育,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促进本部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
第三十一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区别不同对象,采取多种形式,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增强工作实效。党员领导干部要重视并带头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章 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第三十二条 着眼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 以提高素质能力为重点,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结构合理、精干高效、充满活力的机关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
第三十三条 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按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2%配备。机关工作人员总数在50人以下的,配备1名专职党务干部;机关工作人员总数在50—100人的配备2人;机关工作人员总数在100—150人的配备2—3人;机关工作人员总数在150—200人的配备3—4人;机关工作人员总数在200人以上的配备4人以上。机关工作人员较少或者直属单位及人员较多,或者机关基层党组织经常承担部门党组(党委)交办的具体业务或其它工作任务的,适当增加配备比例。
第三十四条 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性强,品行好,作风正,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工作,年富力强,得到群众信任,具有敬业、奉献、创新精神。
第三十五条 按照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要求,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选好配强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以明确责任、考核监督,保障服务为重点,加强对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管理。
第三十六条 重视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书记,专职副书记后备队伍的培养。注意从党务、行政和业务管理岗位中选拔优秀中青年干部充实专职副书记后备人选。按照1:2的比例抓好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专职副书记、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专职书记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第三十七条 每三年安排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特别是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到党员干部培训机构轮训一次。对新任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进行业务培训。
第三十八条 本着有利于优化结构、增强活力、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专职副书记任期满两届的、党务工作人员专职从事党务工作满五年以上的一般应进行交流。
第三十九条 实行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制定具体办法,对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的年度和任期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表扬先进,激励后进。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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