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工作。
第十五条 上级党的委员会或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汇报会,专门听取所属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书记的党建工作情况汇报。
第四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第十六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让党员经常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学习理论与研究解决事关新建设和本部门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党员群众关心的现实问题、党的建设突出问题结合起来,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理论水平和做好本职工作的能力。拓宽党员受教育的渠道,积极组织党员参加党内集中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党员集中轮训制度,完善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对党员参加学习教育的情况进行严格考核。注重发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在党员教育培训中的重要作用,组织党员分期分批进行系统培训。党员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4学时,其中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不少于40学时。
机关党员教育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工作需要不断增长。省直机关党员教育培训经费按每年每名党员25元的标准,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坚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紧密联系机关实际,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的实践中,在新建设事业中建功立业。
第十八条 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和实效性。机关基层党组织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根据需要可增加次数;每一年半或每两年开展一次党员党性分析活动,评选优秀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每个月安排一次组织生活;原则上每季度安排一次党课。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
严肃党内生活纪律。每个党员都要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支部(党小组)对一次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予以提醒;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予以告诫;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召开专门会议进行批评教育。机关基层党组织每半年通报一次党员参加党组织生活的情况。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年向上级党组织和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报告一次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 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认真做好离退休党员和流动党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经常开展探访慰问活动。
第二十条 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有计划地发展党员,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严格发展工作程序。积极推行发展党员公示制;着力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
第五章 基层党内民主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加强机关党内基层民主建设,切实推进党内民主,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第二十二条 落实党员对机关基层党组织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每年开展一次党员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活动。健全充分反映党员意愿的制度,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认真做好党员信访举报受理、查核和反馈工作。机关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有计划地推进党务公开,合理确定公开内容,制定公开目录,规范公开程序,创新公开方式。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
第二十四条 改进机关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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