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副书记或者由本部门纪委副书记、纪检组副组长兼任,有条件的部门可配备专职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当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第十条 省直机关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本着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可以将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与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合署办公,也可安排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兼任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副书记,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专职副书记兼任组织人事部门副职。
第十一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经费,按不低于3%的比例在本单位公用经费中列支。如遇特殊需要,应拨付专项经费,以保障工作需要。
第三章党组织的基本职责
第十二条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省委、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支持和协助本部门负责人完成工作任务。
(二)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学习党的历史,同时广泛学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知识。建设学习型党组织。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对党员进行监督,督促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机关建设。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基层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九)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十)完成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本部门党组(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经常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机关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四)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第十四条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委员应履行职责,遵守委员会工作制度。书记、副书记每人联系1—2个党支部,及时了解、督促、指导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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