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不断提高机关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本部门工作,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使机关党建工作走在其他基层党组织前头。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坚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发挥党组织的协助和监督作用。大力弘扬以“五个特别”的青藏高原精神、玉树抗震救灾精神和“人一之,我十之”的实干精神为主要内容的新精神,推动机关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树立自信开放创新的意识,为完成省委重大决策和本部门的职责任务、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提供政治动力和组织保证。
第三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本单位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
第四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党委)的指导。
第五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六条 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
机关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报上级党组织审批。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由5-9人组成,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一般应设组织、宣传、纪检、青年、妇女等委员。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及时增补。
第七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期换届。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州(市、地)级以上机关的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县(市、区)级机关的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八条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委员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书记由本部门本单位党组(党委)书记或领导班子中其他党员领导干部兼任或专任。书记和副书记的年龄至少能任满一届。书记和副书记职务变动,应当事先征得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同意。
第九条 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一般应当设立机关党的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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