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医疗救助工作规则
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医疗救助工作在县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县民政、财政、卫生、扶贫、监察、审计、信用联社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由县民政局具体负责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做好综合协调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医疗救助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规范医疗机构从业行为。控制医疗费用,卫生部门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与管理。落实医疗诊治制度。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 按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 信用联社负责医疗资金的发放。保证医疗救助资金及时兑付到位。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确保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分管领导、民政干部具体办理。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七条 农村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救助对象。必须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县民政、卫生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定期审计,跟踪检查。加强对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管。
第十八条 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除如数追回资金外。依法依纪予以处理。并视情节轻重。
第十九条 对医疗救助定点机构的工作人员。诊断、治疗、救助等环节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县卫生局、监察局严肃查处;对违法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对侵占、挪用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由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严肃查处;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办人员因工作失误或滥用职权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工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