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以上的开支须报县民政局备案。
(六)院内生产的蔬菜、肉、蛋、禽及其他物资,应合理作价,收支入账。
(七)做好院办经济的成本核算工作,健全账目,加强经营管理。
(八)管好用好社会捐助的款物。
第六十六条现金管理制度
(一)出纳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留存的库存现金最大不超过3000元,按照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支付现金。
(二)严禁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收入的现金要及时准确存入银行专户,不得出现坐支现象,每月收支报表要及时准确。
(三)到银行提取或存入现金,要有专车接送或两人伴送,确保资金安全。
第六十七条人员经费管理
(一)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
(二)工作人员工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三)建立绩效奖励基金。院办经济出色,效益明显的敬老院,每年年初可从上年度院办经济净收益中提取10%-30%的资金成立绩效奖励基金,专门用于发放敬老院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具体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四)凡敬老院工作人员在工作考评中评定为称职以上者,按季发放绩效工资。
(五)凡敬老院在年度考核中评定为称职以上者,给予院长和其他工作人员发放一次性目标管理奖。具体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六)凡评选为文明院民者,敬老院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颁发奖状和奖金。具体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三章财产管理
第六十八条敬老院资产依法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随意处置。敬老院划转撤并时,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清算,其资产处置方案须报上级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才能执行。敬老院资产中如有国有资产,其资产处置方案还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才能执行。
第六十九条五保对象入院后,其原有财产要登记备案,财产仍属本人所有,可由本人保管或委托亲友、敬老院代管。五保对象去世后,其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条物品保管
(一)敬老院设保管员一名,由院工作人员担任。主要负责管理敬老院公共财物以及院民寄存的贵重物品。
(二)所有物品登记造册,由保管员清点保存,若发生责任性的损失,由责任者照价赔偿。
(三)公用物品转移出库,须经院长同意并履行出入库手续,方可转移。库存物品要做到帐物相符、物据相符,定期盘存。
(四)库内物品摆放整齐,保管要防潮、防腐、防鼠、防腐烂、变质,要有防盗、防水设备。
(五)个人因私动用库内物品必须由院长批准,如有损坏或丢失,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赔偿。
(六)更换物品要严格以旧换新,发放数量及规格准确无误。
第十四章资金来源
第七十一条敬老院资金来源包括:集中供养“三无人员”供养资金、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社会捐赠收入、院办经济收入、其他收入。
第七十二条敬老院按实际供养人数和县定供养标准按月拨付资金,保证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生活费用。
第七十三条县乡(镇)敬老院工作经费、人员经费县(镇)财政进行支持。
第十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七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部门对敬老院实行平时检查和季度考评相结合的考核办法。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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