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设备和疏散通道,保持通道和安全疏散楼梯畅通。
(五)电器线路的铺设、电器设备的安装和电器明火作业,均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严禁私接电线和擅自使用电器,尤其不得烧电炉、电烤火等。
(六)遇雷雨天气,不得站在室外突出的高处,不得在大树、电杆和高压线下避雨或者逗留。
第五十四条预防食物中毒事故
(一)严禁采购和食用变质、污染的食物,不得食用未经化验鉴定许可的野生植物和病死的家禽、家畜。
(二)制作油荤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制作凉拌食品应当严格消毒,生熟食品分开存放,切生熟食物的刀、板应当分开,剩饭剩菜应当妥善保管,食用前细致检查,充分加热。
(三)食品储藏处应当保持干燥、阴凉、通风,防止霉烂变质,严禁将有毒物品与食品存放在一起。
第五十五条预防中暑事故
(一)炎热季节,应当适当控制人员的活动量,尽量缩短在烈日下的活动时间。
(二)敬老院应当保证饮水供应,并适量饮用淡盐水。
(三)室内注意通风,有条件的敬老院夏季可为每个居室安装一台电风扇。
第五十六条预防煤气中毒事故。使用煤炉、燃气灶前应当认真检查和试烧;使用过程中应当经常检查,发现漏烟漏气,及时修理,冬季使用烤火炉集中管理,集中烤火,并保持室内空气流通,不允许私自在房内烤火。
第五十七条建立安全员责任制。负责对院内设施、设备及安全隐患进行巡查,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报修。
第十一章生产经营
第五十八条敬老院应具备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和提供生产经营用地不低于3.5亩,由敬老院自主经营。
第五十九条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民办函[2001]9号)减免税费。
第六十条敬老院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发展适合本院的生产经营项目;力争做到蔬菜自给有余,家禽、肉类、蛋基本自给,实现以副补院,改善院民生活。
第六十一条敬老院组织有劳动能力的院民自愿参加生产劳动,对在生产经营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院民,适当给予经济和物质奖励。
第六十二条敬老院应对生产经营进行成本核算,并将生产经营情况定期向院民公布。
第六十三条生产经营的收益除再生产投入外,主要用于改善院民生活及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奖励等开支。
第六十四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挪用敬老院生产经营收入。
第十二章财务管理
第六十五条财务管理制度
(一)敬老院应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专门账户,实行专账管理。会计、出纳分设。
(二)严格执行财经制度。五保供养经费专款专用,专帐管理,不得挪作它用。
(三)统筹安排各项费用支出,实行民主理财,做到账目公开,每月公布一次收支情况。
(四)专项修建工作有工程预算书,工程审批资料齐全,工程建设监督程序完善,档案资料齐全规范。
(五)所有业务支出必须由经手人、证明人、监督人等三人以上签字,经院长审批,按财务管理制度入账,手续不全一律不予报销;大额(1000元以上)开支须经院务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定。1000元至2000元的开支须经乡镇分管领导同意,2000元以上的开支须经乡镇主要负责人同意方可入帐,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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