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装各一套,每三年添置一床被褥。每月发给不低于30元的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房,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应当及时给予维修。
(四)提供疾病治疗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院民应给予照料。
(五)办理丧葬事宜。院民去世后,根据《殡葬管理条例》规定,一律实行火化,火化费由县民政局统一筹集,村组应做好五保户旁系亲属工作,从简料理后事。
(六)院民中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依法保障他们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五章膳食管理
第二十三条饮食管理
(一)成立有工作人员和院民代表参加的膳食管理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听取院民建议、意见,不断改进工作,提高饮食服务水平。
(二)讲究饮食营养,每周制定食谱并公示,做到营养合理,荤素搭配,粗粮细做。食谱应适时根据院民的意见和要求进行调整。
(三)建立膳食物资采购验收制度,购买各种食品均由两人以上共同参与购买,并由炊事人员和院民代表验收入库,主要食品定点购买。
(四)逐日登记伙食情况,一切收支均以原始单据为准,经手人必须签字盖章,日清月结,伙食账目每月向院民公布一次。
(五)凡院内工作人员均不得单独在食堂做饭,不得将食堂物品私自带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六)按医嘱做病号饭,注意患特殊疾病院民的饮食禁忌。
(七)食堂工作人员要准确掌握用餐人数,合理制作饭菜,减少浪费。
第二十四条用餐
(一)院民应严格遵守开饭时间。
(二)用餐时,院民要自觉做到饭前洗手,按次序就座用餐,不面对食品咳嗽、打喷嚏。不经允许不准回房就餐。
(三)用餐以吃饱、吃好为原则,反对暴饮暴食,少吃多盛,倒饭倒菜,铺张浪费。
(四)用餐后,坚决不得把餐具或饭菜带回房间。
(五)严禁把变质食品带入食堂。未经批准,不得饮酒。安排饮酒亦应有度。
(六)凡患有传染病的院民一律隔离,单独就餐,餐具单独消毒,传染患者的餐具,不准带入食堂。
第二十五条食堂卫生工作
(一)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安全法》,做好防蝇、防蟑螂、防鼠工作。
(二)保持食堂卫生、清洁。公用餐具用后及时消毒,厨房、操作间、餐厅坚持每天餐后及时清扫,每周一次大清扫,保持餐厅、厨房地面整洁,无油污。
(三)生熟食品及刀、案、容器分开,放入冰箱的熟食品要盖好,无交叉污染。
(四)储藏室整洁通风,无鼠。食品、调料分类存放,防止受潮霉变。
(五)食堂工作人员须持有健康证;并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勤洗澡、勤换衣、勤理发、勤剪指甲,工作衣帽整洁;每年定期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杜绝传染性疾病。
第六章医疗与护理
第二十六条院民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妥善解决院民的医疗问题。
第二十七条敬老院应就近与乡镇级以上卫生医疗机构签订定向医疗服务协议,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定期到敬老院巡诊,遇有院民患病时,保证随叫随到,妥善及时诊治;每两年为院民体检一次,并建立院民健康档案。
第二十八条有条件的敬老院应当设立医务室,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医护人员,备有常用药品和基本的诊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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