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真做好护理工作。做到不怕脏、不怕累、不耍态度、不说脏话,文明礼貌,热情周到;
(四)协助院长及时调解院民中发生的矛盾纠纷,教育院民以院为家,做院民的知心人;
(五)负责院内清洁卫生工作,保持院容院貌整洁美观;
(六)协助院民搞好个人卫生,经常为院民洗晒衣被,督促并帮助院民洗澡、理发、梳头、剪指甲,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促进院民身心健康;
(七)协助院长做好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八)积极参加院内农副业生产、管理好院内花草树木,搞好环境绿化。
第十五条财务人员职责
(一)负责敬老院现金收支和银行结算业务;
(二)负责往来账款的清理和收付工作;
(三)负责资产的清理和登记工作;
(四)按时报账,购买食品、用品等开支,经手人、证明人、监督人都要签字,经院长批准后方能入帐。
(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会计基础工作。
第十六条炊事人员职责
(一)树立热情为院民服务意识;
(二)搞好食堂卫生。严格执行饮食和个人卫生制度,不带病在厨房烧煮,确保供养人员夏不吃馊、冬不吃冷、杜绝食物中毒和传染病发生;
(三)了解院民饮食习惯、身体状况,科学制定食谱;
(四)熟练掌握烹调技术,依据食谱,合理调配饭菜,做好饭菜供应,确保按时供给;
(五)协助搞好副业生产和院务管理;
(六)遵守院规院纪,自觉执行有关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医护人员职责
(一)负责卫生知识宣传工作;
(二)管理院民健康档案;
(三)定期给院民检查身体,负责院民疾病预防和初期治疗;
(四)负责院内室内有关场所的消毒工作。
第四章入院与供养
第十八条供养对象入院管理
(一)五保对象入院供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本人和敬老院签订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未治愈的精神病患者、特定的传染病患者不得入院。
(二)审批时限: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接到申请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报县民政部门备案。对不予批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五保对象入院后,村民委员会应配合敬老院继续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供养对象出院管理
(一)本人要求出院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敬老院同意后按管理权限报批。敬老院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接到敬老院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报县民政部门备案。
(二)经批准出院的五保对象,由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办理出院手续,并带回原居住地,妥善安排生活。
第二十一条建立院民档案,内容包括申请书、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照片及后事处理联系人等与院民有关的资料,并长期保存。
第二十二条五保集中供养包括以下内容: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等,满足院民的一般生活需要,纯生活费月供养标准不低于180元。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院民应有四季适用得体的服装,夏季保证勤洗勤换,冬季应有保暖的衣被等。一般情况下每年应给院民添置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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