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评分标准、等级第七条评分标准。按百分制确定内控评价得分,其中过程评价权重为80,效果评价权重为20。按照内部控制五大要素设定过程评价指标,以操作控制难易(重要)程度确定各评价指标标准分,总分为1000分。其中,内部控制环境为140分,风险治理与评估为100分,控制活动为560分,信息与交流为80分,监督与纠正为120分。按照量化的内部控制目标设定效果评价指标,按重要性原则确定各评价指标标准分,总分为100分。其中,效益类指标为30分,资产质量类指标为30分,案件损失类指标为40分。第八条评分等级。每个评价指标按完成的优劣程度划分为好、中、差三个等级,系数分别为1、0.5、0(详见附件2.1-1、附件2.1-2)。第三章评价程序第九条评价预备(一)评价的组织。由一级(直属)分行内部控制治理委员会统一组织。其中,一级(直属)分行负责完成对所辖二
级分行的评价;二级分行负责完成对所辖县(市)支行的评价。评价面为每年100(对内部控制等级为二级(含)以上的基层行,第二年可以免评,但出现评价限制所列条款的除外)。(二)确定评价对象。对基层行的评价范围应包括基层行本级和其直属单位。评价过程中,对于涉及临柜业务的评价指标,可随机抽取基层行所辖1—2个网点进行评价,并统一计入基层行内控评价得分中。(三)了解评价对象近期内部控制状况,搜集整理评价期内、外审检查的有关结论及发案情况,采集非现场评价所需有关数据,拟定具体评价方案。(四)由有权人签发“基层行内控评价通知书”(附件2.3),发出“基层行内控评价资料调阅清单”(附件2.4),并要求评价对象提前填制“基层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汇报表”(附件2.5)。第十条评价实施(一)了解被评价对象的经营及内部控制治理情况。评价小组就“基层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汇报表”(附件2.5)中所列的有关被评价对象的基本经营状况、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问题和发案情况,以及加强本行内部控制建设的措施等内容进行分析、研究,把握被评价对象的基本情况,确定评价重点。(二)开展现场评价。按照“基层行内控过程评价指标评定标准”(附件2.1)所规定的具体内容进行现场评价;对被评价对象未发生业务所涉及的指标不予评价。1、查阅各类资料。调阅制度规定、办法、会议记录、工作日志、音像资料、报表账册凭证等,核查、验证内部控制机制是否健全、有效。2、评价方法。运用调查、符合性测试、综合分析等方法对相关机构、部门进行现场评价,了解把握内部控制执行情况,验证评价对象内部控制的充分性、合规性、有效性和适宜性,确定每个评价指标的等级系数及得分。3、填写工作底稿。评价小组成员在评价中,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评价涉及内容查证核实,严格按要求填写工作底稿。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要当场与当事人确认,并将确认过程和结果在工作底稿中具体记录。(三)开展非现场评价。根据各经营治理部门提供的评价对象效益、资产质量、案件损失类指标的完成情况,考评完成程度,确定评价等级。第十一条评价结论(一)计算评价分数。评价小组成员按评价标准打分后,在小组内进行讨论确定,指定专人汇总,由评价小组组长复核。评价分数按百分制折算成被评价对象内部控制得分(计算标准分、实得分总分时,应剔除未被评价指标的标准分和实得分)。计算公式为:过程(效果)评价单个指标实得分=等级系数×该过程(效果)评价指标的标准分被评价对象过程(效果)评价得分=∑过程(效果)评价单个指标实得分÷∑过程(效果)评价单个指标标准分×100被评价对象内控评价综合得分=被评价对象过程评价得分×80被评价对象效果评价得分×20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