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决定
。决定重要问题,应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交换意见后再表决;在非凡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常委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果断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四)书记负责组织常委会活动,协调常委会委员的工作。常委会委员应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督促。
(五)常委会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参加其他活动时,可以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个人意见必须符合常委会集体决定的精神。凡代表市纪委、市监察局发表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文章,应经过常委会讨论。
三、常委会议
(一)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常委会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常委会会议的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
常委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及议题,一般应当提前通知常委,重要议题应呈送有关文字材料。为了保证会议质量,凡提交常委会讨论的问题,事先都要作好充分预备,经分管的书记和有关方面充分酝酿,进行协调,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对有些重要政策性问题,常委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集中各方面的意见后,再提请常委会讨论决定。会议议题一经确定,无非凡情况,不搞临时动议。临时动议的问题,会议主持人可根据情况裁定是否在本次会议讨论。
(三)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
常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根据议题需要,有关人员可列席常委会议。列席人员由分管办公室的常委提出建议报会议主持人确定。
(四)常委会会议进行表决时,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五)常委会会议由专人负责记录,并根据情况编印
会议纪要,由书记签发,也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或分管办公室的常委签发。
(六)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市纪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以市监察局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签发。
(七)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常委会的,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常委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八)常委会议决定办理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办理情况。
四、书记办公会
书记办公会由书记主持召开,讨论的议题由书记确定。
书记办公会不是决策机构,不得决定重大问题。
书记办公会的议事范围是:
1、酝酿需要提交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问题;
2、对常委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
3、交流日常工作情况;
4、研究其他需要书记办公会讨论的问题。
五、纪律要求
1、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常委会的集体决议,所有成员都必须果断执行。常委会上,答应发表不同意见。个人意见被否决后,答应保留,也可以建议提请下次会议复议。
3、常委会议的内容,除经会议同意在党内传达或对外公布外,都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