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纪委工作规则(试行)
为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市纪委常委会的集体领导制度,更好地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划。
一、主要任务
市纪委常委会在市纪委全委会闭会期间,主持日常工作,行使委员会职权,贯彻执行省纪委、市委的指示和市纪委全委会的决定。
二、会议制度
1、市纪委常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时间在当月第一个星期的星期二上午,由书记或受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遇有非凡情况可随时召开。
2、市纪委常委会议的主要内容:
①讨论贯彻执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定期分析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及时研究、总结、部署全市纪检察工作。
②审议市纪委常委会向市纪委全委会和市党的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③讨论市纪委、市监察局向省纪委、省监察厅和市委、市政府的报告和重要请示事项;审议决定以市纪委名义下发的重要文件或规章制度。
④研究决定对市委治理的党组织、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违纪案件的处理意见。
⑤讨论省纪委、省监察厅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大事项的办理情况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重要事项的请示。
⑥讨论决定市纪委机关科级及以下干部的调动、任免和奖惩;审议市纪委机关处级干部和县区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成员、市直派驻纪检监察机构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
⑦分析市纪委机关干部的思想状况,研究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和机关自身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
⑧讨论需要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3、市纪委常委会议的议题,一般由市纪委书记、副书记或常委提出,经书记办公会议确定后,由秘书长负责安排。常委会议讨论事项的汇报材料,由分管常委或有关室预备。
4、市纪委常委会议的召开时间和议题,除因非凡情况临时召开外,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各位常委。
常委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用书面形式提出。
5、市监察局副局长列席市纪委常委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由
会议主持人确定。
6、市纪委常委会议由办公室负责记录,并根据需要由会议主持人决定是否编发会议纪要。经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市纪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市纪委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签发。
三、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
1、市纪委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常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才能召开。研究干部任免、案件查处等重要事项时,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参加,并经应到常委半数以上的人同意才可作出决定。
2、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市纪委常委会职责范围内的职责,必须由常委会议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决策。不能用书记办公会议代替常委会议,个人和少数人无权决定应由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无权改变常委会议作出的决定。对重要问题如意见有较大分歧并且双方人数接近时,一般应缓议,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议。
3、对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常委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或常委可临机处置,但事后要迅速向常委会议报告。
4、常委会议作出的决定,每一位常委都必须果断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在果断执行的前提下,答应保留;如在工作中发现新的情况,可提请常委会议复议,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常委会议决定相违反的言行。
5、市纪委常委在调查研究、检查工作、参加会议和其他活动时,可以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但不能代表市纪委常委会。常委代表市纪委发表的重要讲话和文章,事先必须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