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机动车登记
1、使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计算机登记系统和全省统一的扩充软件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并实现与违法信息系统、收费系统、安全检测系统等主要外挂系统的数据关联,登记信息准确、完整、有效、办结的业务及时归档、登记内容实时上传、登记错误率不得高于10‰,因归档不及时或因岗位人员履职失误的责任自负,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在赔偿损失的基础上,还要视情给予纪律处分。
2、建立严格的机动车审核制度,严格执行机动车牌证业务办理流程和工作规范,严格审核机动车登记法定证实凭证和资料,所有必备资料都要审核原件,不得涂改。
3、必须统一使用总队下发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不得自行制作和印刷,非凡是选装产品,一定要复核准确,以免造成错误登记。
4、严格按照《机动车登记规范》规定,设置登记审核、牌证治理、业务领导和档案治理等岗位,县级车辆治理部门的岗位设置应当符合省级公安交通治理部门确定的基本岗位。
5、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严把车辆查验关,对大、中型客车重点查验轮胎、安全门、座位等项目,对重中型货车和挂车重点查验车辆外廓尺寸,车身反光标识,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等项目,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查验喷涂和悬挂警告标志等项目,检验登记的车辆必须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6、外检岗必须坚持台台见面,严格实行谁检验、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检验合格后必须粘贴防伪标识,果断杜绝“空中飞车”现象发生。机动车业务外检或登录受理后,所有资料全部实行内部传递。
7、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严格核查法定证实凭证,以及交通安全违法信息和交通事故处理的信息。确认机动车的唯一性,杜绝通过档案更正等非法手段,变更年检信息,杜绝为不符合规定或检验不合格、未检验的机动车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问题。
8、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计算机自动公开选号系统随机产生为机动车车主提供至少2次选号机会,号牌号码资源全部进入计算机选号系统,所有号段内的号牌调整不得突破省厅规定的5的控制指标,并按相关规定执行。
9、机动车档案资料齐全、规范,符合《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要求,机动车档案领导岗要对机动车档案治理和使用负全责。注销、撤销机动车登记的,按规定公告和保存(至少2年),销毁机动车档案,必须做到有登记、有监销
、有台账。
10、建立对无牌无证和未检验机动车的定期排查和专项治理制度,对未检验机动车实行月公告制度,努力提高机动车登记率和检验率,对载客汽车注册登记率达到100,重、中型载货汽车达到90以上,其它汽车达到80以上,摩托车达到75以上,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定期检验率达到100,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重中型载货汽车达到90以上,其它汽车达到70以上,摩托车达到60以上。
11、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报废标准,建立每月清理报废机动车信息的工作机制,机动车档案领导岗要密切配合办公室,对临界强制报废的机动车实行提前2个月告知机动车所有人的服务,牌证科要定期安排外检民警对报废的大型客车、大型货车及其它营运车辆到现场严格履行报废解体监销职责,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注销率达到100,监销民警要按规定在报废监销台帐上签名。
12、根据我市车辆营运特点和市政府36号会议纪要,为方便群众,对在外地务工的车辆实行委托年检制度,办理委托年检的,需具备有效的行车证、身份证、完税证实和保险卡等资料、单位的车辆应加盖公章。上海及其及周边地区的务工车辆,在我所上海服务站办理,其它地方的在牌证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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