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部考核细则及工器具租用暂行治理办法
管领导同意后向物资部提出申请,经物资部长审核同意方可办理租用手续。物资部在确认工器具完好的情况下,租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先将押金(工器具原价的30)和租金(1个月)交计财部后方可开始租用。
2、租金的收取:工器具租用后,每月按原价的10收取租金,
租用半年以上的按租金的80收取,1年以上的按租金的60收取。
3、如需连续租用,需到物资部办理续租手续,租金上交必须在租用日期的前三天交到计财部,否则物资部有权收回该工器具并没收押金。
4、在工器具归还时,必须保证工器具的完好,如有损坏按工器
具治理制度的赔偿条款按修理所发生的费用从押金中扣除,工器具损坏后无法修理应根据该工器具的使用年限按规定进行赔偿。
物资部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物资部考核细则及工器具租用暂行治理办法》,欢迎阅读物资部考核细则及工器具租用暂行治理办法。
工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