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15日__镇总工会第一次职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__镇职工的民主治理权力,充分调动全体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更好地发展企业,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公司法》和《江苏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治理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__镇职工行使民主治理权力的法定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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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党委的政治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关系,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企业法人行使经营治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具有法定的权威性。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始终体现着大多数职工的意愿和要求。
第二章职权
第九条__镇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__镇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治理工作的报告,就企业生产经营、基本建设、重大技术改造、企业治理、职工培训等方面的情况,提出意见的知情建议权;
2、审议工资分配、保险福利、劳动安全保护措施、休息休假、奖励办法、岗位责任制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的方案、规章和措施,审议通过集体合同及工资协议的协商共决权;
3、检查监督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检查监督权。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十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的产生,应以企业和部门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并经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中应当以工人、技术人员、治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为主。其中公司和部门负责人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为了吸收有经验的技术人员、经营治理人员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在企业或单位范围内,经过民主协商,推选一部分代表。
职工代表按企业和单位组成代表组,推选组长。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五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关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基层工会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
3、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4、职工代表在任期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
动合同。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与治理的工作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