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文章到更多原创-()
为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贯彻执行,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考核与责任追究工作,依据中心、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1.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工作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校的方针,坚持分级考核、逐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办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及全体党员。
二、考核
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检查考核的对象为全体党员,检查考核内容为党员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中所承担的责任的执行情况。
4.办党组全面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并组织具体实施。
5.结合年度考核,集中对干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检查和重点抽查。检查考核在自查基础上,采取听取报告、查阅资料、民主测评和个别访谈等方式进行,坚持自查与检查考核相结合,重点检查考核与全面检查考核相结合。自查要结合民主生活会进行,自查结果向考核组报告。
6.考核组对检查考核所得情况与日常把握的情况一并加以综合分析,全面、客观地做出评价,并将检查考核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同时将其作为对领导干部奖惩、使用的重要依据。
三、责任追究
7.党员不执行或者不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的,应当依据本细则实施责任追究。
8.实施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9.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限期改正。
(一)不按要求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不按规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工,没有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或不能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责任范围内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的。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不清楚、责任内容不明确;没有廉政制度建设或有制度不执行落实,对上级明确提出的从源头治理的问题不结合实际采取具体治理、防范措施的。
(三)不对主管或分管的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或不按规定内容、程序召开民主生活会的。
(四)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的,或因处理不当、防范不力而发生问题的。
10.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年评选先进或授予有关荣誉称号的资格。
(一)不认真、不及时主动处理群众反映的情况和信访举报,已对正常工作造成了干扰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或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管教不严,以致发生不廉洁问题的;
(三)不积极配合执法执纪部门查办案件的;
(四)受到批评教育或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认真改正的。
11、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免职处理。
(一)对群众反映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
问题不认真解决、严重影响单位安定团结和正常工作秩序的。
(二)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
(三)在干部任免、资金治理、人防执法、基建投标或工程质量等方面因工作失误,或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违纪问题,致使国家、单位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12.领导干部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情节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