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领取《xx市城镇老年居民基本生活保障证》。未在规定期限内缴清费用的,应重新核定应缴费额。
(二)缴费标准为每月100元或170元,由参保人员自愿选择一档,缴费档次选定后不得更改。缴费金额按办理缴费时的实际年龄至75周岁的实际年限乘以本人选定的缴费标准计算;参保人员缴费时超过75周岁或实际缴费年限不满36个月的按36个月计算,一次性缴清所需费用。
(三)参保时持有《低保证》的人员,在办理参保手续时,按上述规定一次性核定应缴费额,持证期间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免缴,所需费用由市财政承担。《低保证》每年经乡镇(街道)民政办验证后,仍具有我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资格的人员,持证到劳动保障站办理继续免缴手续;不再具有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资格的人员,应在有效期满的次月一次性缴清参保时核定的应缴费用余额。未按时办理缴费手续的,社保中心暂停发放生活保障待遇,超过6个月仍未办理缴费手续的,终止城镇老年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关系。
参保后持有《低保证》的,持证期间的个人缴费部分可申请退还。申请退费人员将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低保证》交到劳动保障站,劳动保障站审核后到社保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四)市财政局应将财政补贴部分列入财政预算,每季按社保中心核报的实际参保人数和规定的补贴标准,核定当期财政补贴数额,并在季末前一次性划入城镇老年居民基本生活保障财政专户。
应支付的基金由市财政局根据社保中心报送的城镇老年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用款申请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城镇老年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支出专户。社保中心在同一银行开设资金收入专户、支出专户,开户银行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按照基金安全运行和确保及时足额支付的原则确定。
四、待遇享受和资格认证
(一)缴费标准选择每月100元的,生活保障费标准为每月175元;缴费标准选择每月170元的,生活保障费标准为每月300元,从缴清费用次月起按月发放;免于缴费人员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定次月起按月发放。
生活保障费由社保中心委托银行发放,并于每月12日前划入参保人员的银行账户。
(二)劳动保障站对领取生活保障费的人员在每年第一季度进行一次待遇领取资格认证,享受生活保障费的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到劳动保障站办理相关手续。未进行资格认证的人员,劳动保障站应及时报告社保中心暂时停止发放生活保障费,待其办理认证手续后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期间的生活保障费。
五、个人帐户管理和与其他险种的衔接
(一)符合终止老年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关系的参保人员或继承人办理个人账户本息余额一次性申领手续时,除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xx市城镇老年居民基本生活保障证》外,还应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参保人员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司法文书,合法继承人的公证书;
2、参保人员户籍迁出xx市的:提供户籍迁移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
3、参保人员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国出境定居的相关证明。
个人帐户本息余额由社保中心审核后发放到参保人员银行帐户。
(二)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处于后延期的人员,本人要求参加城镇老年居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规定实行一次性支付并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