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资源局内部管理运行规则
明需要补充的手续、要求等。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搪塞办事人或拖延办理时间,不得将一般性的本人能办理的事务推给领导。
(3)不属于本职范围的,应耐心详细地告知当事人承办事务的具体部门及所处
(4)首问责任人对接受咨询、答复办事人、办理投诉中的重要事项,要做好书面记录,以备查询。
5、a、b岗工作制度
ab岗工作制度是指在工作日内,两个岗位之间实行顶岗或互为备岗的工作制度。即当a岗出差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承担该项工作时,由b岗接替完成该项工作,a, b岗人员应相对固定,不得空岗、缺位。
(1)行政审批中心国土窗口受理业务范围涉及用地、地籍、地交、地矿等多个业务科室部门,各部门要明确a、b角(岗),以确保窗口工作正常运作。
(2)若a角因公务或病、事假等原因,需离岗在半天(含半天)以上的,经本科室及审批中心领导同意后,由本科室落实b角顶岗。
(3)若b角因公务或病、事假等原因,不能到岗的,则由各科室负责人负责落实顶岗人员,无人员可安排顶岗的,则由科室负责人顶岗。
6、失职追究制度
(1)失职追究制是指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发生违反作风和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行为的;单位领导对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工作不重视,制度不落实,单位发生作风和效能问题,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受损失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单位有关负责人相应的惩戒、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失职追究的范围
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领导责任:
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
2)不按规定或程序办事,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
3)对分管范围内工作效能低下,长时间没有改进,管理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经常出现差错的;
4)对本单位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并对应当追究责任的问题,不进行认真查处的;
5)其它应受到责任追究的。
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造成工作失误的;
2)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徇私舞弊,吃拿卡要的;
3)工作作风不正,服务态度差,群众反响强烈的;
4)不按规定时限办理工作、完成任务,或延误时限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
5)故意刁难、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6)违反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禁令及本局“四不”规定的;
7)其它失职、渎职应受到责任追究的;
(3)失职追究的责任
根据失职行为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告诫或纪律处分。
1)对情节较轻,对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失职行为,经查实,一次给予批评教育;二次给予通报批评,责成写出书面检查,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2)对情节较重的,或屡出差错的失职行为,视情给予告诫或调离、停职处理。告诫期一般为3-6个月,告诫期满后,被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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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