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当事人职责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规范和明晰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职能权责,确保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有关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
(一)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二)集中采购机构是指本级政府为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而设立的非盈利性质的专职机构。南海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是我区的集中采购机构。
(三) 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是指依法对各级集中采购机关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南海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管理办)是我区对集中采购机关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二章 采购人
第三条 采购人的职能权责主要包括:
(一)按照集中采购目录进行采购申报,如实填写《佛山市
南海区政府采购项目申请书》后,送区财政局有关业务科室审核
采购内容及资金来源,再送采购管理办审核采购方式。
(二)接受供应商提出的询问并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机密。
(三)配合采购中心编制采购文件,对采购文件予以确认。
(四)依法参与评标活动,有权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之一。
(五)依据《成交通知书》,签订《佛山市南海区政府采购合同书》,并按合同要求履约。
(六)完成政府采购的验收工作。
第三章 采购中心
第四条 采购中心的职能权责主要包括:
(一)依法组织实施集中采购。具体工作如下:
1.编制采购文件;
2.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3.组织开标;
4.接受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
5.组织评标;
6.编制评标结果报告;
7.确定预中标单位;
8.招标结果公示;
9.发出《成交通知书》;
10.鉴证《佛山市南海区政府采购合同书》;
11.编制《采购活动记录》。
(二)主动接受采购管理办及其他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有权对采购管理办审定的采购方式提出询问。
(四)对参加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核。
(五)在开标前至少一天以上,委托采购管理办抽取评审专家。
(六)负责答复采购活动的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