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洪灾救济粮食和物资发放管理细则
; ①无自救能力的按上述标准100%核定救济口粮。
②有半自救能力的按上述标准50%核定救济口粮。
③有一定自救能力的按上述标准30%核定救济口粮。
3、农户责任田租给他人耕种,80%以上面积失收的,如农户靠租田给他人耕种维持生活的,发给该户每人三个月的救济口粮;如农户另有经济收入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不予救济。
4、城市居民、常住在本镇(街道)户口不在本镇(街道)的外地人,住房被洪水浸淹但未全倒的口粮发放问题。
①有一定经济来源的一次性每人发给30斤大米;
②无自救能力的发给3个月(每人三个月100斤大米)的救济口粮。
5、外嫁女户口没迁出,子女随母落户在本地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作物绝收或大部分绝收的,享受当地村(居)民的救济待遇。
6、有外出务工人员家庭,农作物绝收,视其家庭经济状况给予1—2个月的粮食救济。
7、全户外出(主要指在乐城),因洪灾造成无家可归的灾民,以户为单位,核定每人三个月100斤大米,由户口所在地核实户数、人数上报,并发给救济粮证。
8、耕地(主要指水田)被毁,无法复耕种晚稻和其他农作物的,视其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补助1—3个月的口粮。
9、个体工商户被洪水浸淹的,凭工商登记证一次性发给救济大米50斤(无证经营的不在此列)。
10、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受灾户领取救济大米,只限符合以上条件的其中一项领取,不得重复领取或多头领取。
11、缺粮户在核定该户救济口粮前(指填写粮证前),已全部领完核定该户的救济大米的村(居)民,不再发给救济粮食。如3个月后缺粮,另行研究处理。
12、各镇(街道)缺粮户统计上报后,发现仍有漏报缺粮户的,允许核实后补报,补助时段、标准不变。
工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