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作文网 >> 应用文写作范文 >> 规章制度 >> 工作规则 >> 正文
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房保障部门。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七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未如实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超出保障标准和保障条件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擅自加层、改建、扩建或者改变配租住房建筑结构、设施、设备的;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八)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九)其他违反廉租住房承租合同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制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及市场平均租金,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人民政府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区住房保障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二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第三十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违反本细则,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住房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对承租直管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的租金予以适当减免。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 上一个应用文写作范文:
  • 下一个应用文写作范文:
  •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调解以奖代补考核细则
       市农药经营资格许可服务细则
       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服务细则
       市动物诊疗许可服务细则
       市兽药经营许可服务细则
       市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许可服务细则
       市渔业船舶检验服务细则
       市渔业捕捞许可服务细则
       市水产养殖审核服务细则
       市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核准服…
     
    市委领导在推动社区共建会的发言
    教育局党委半年工作计划
    公司计量中心员工爱岗敬业演讲稿
    廉政文化演讲稿发电企业
    校长深化文明教育讲话
    3.5维权征文降低维权过程难度才是…
    动物园门票价格调整新闻发布会上…
    财务主管简历
    博物院申报国家4a级风景区报告
    司法局开展理论学习讲话
    廉租房购房资金管理办法
    购买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廉租住房租售补贴实施意见
    城区廉租房出售管理工作意见
    廉租住房保障情况报告
    廉租房建设状况总结材料
    房管局廉租房建设方案
    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策划方案
    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
    市内廉租房出租实施细则
    工作规则

    Copyright 2010-2012 © 中国作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