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考核细则
一、考核对象:
考核的对象为春建乡辖区内各行政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考核办法:
1、考核对象对当月调处的矛盾纠纷进行登记并填写《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案件登记表》,于次月5日前报送乡司法所。
2、乡司法所对考核对象申报的人民调解案件逐个进行考核,查看人民调解协议书、“一案一档”和“一案一表”的落实情况,确认案件的数量、质量、调处方式,由乡汇总填表报市司法局基层科。
3、由市司法局通过集中检查或个别抽查的方式进行考核。
三、奖励的标准:
1、简单矛盾纠纷:市司法局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简单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的,并按要求进行登记的,每件奖励20元;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每件奖励50元。乡进行同等额度奖励。
2、一般矛盾纠纷:市司法局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一般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的,并按要求进行登记的,每件奖励20元;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每件奖励50元;调处成功并按规定制作案卷材料的,每件奖励100元。乡进行同等额度奖励。
3、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市司法局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重大疑难纠纷、复杂纠纷(调处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的各类矛盾纠纷,一方当事人在10人以上的群体性纠纷等),调处成功并按规定制作案卷材料的,每件奖励200元。虽未调处成功,但有效阻止了矛盾的激化,当事人听从建议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处理的,按要求进行登记并制作案卷材料的,每件奖励100元,乡进行同等额度奖励。
四、奖励的发放:
1、奖励每半年发放一次,发放时间为当年7月和次年1月。
2、市司法局自完成考核后,报送市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拨款至乡,然后与乡政府配套奖金一并发放。
五、其他要求
1、各行政村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及时做好资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2、对弄虚作假、虚报调解案件,骗取、套取人民调解案件奖励费用等行为的,一经查实,除追回被领取的奖励外,还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本细则自200x年1月1日起施行,由乡司法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