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动物诊疗许可服务细则
一、服务对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动物诊疗的单位或个人。
二、服务内容:
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核发。
三、服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浙江省〈动物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四、服务条件:
1、有相关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具有中专或相当于中专以上兽医专业学历并取得助理兽医师资格的兽医(一名以上);在城镇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具有大专以上兽医专业学历或取得兽医师资格的兽医(二名以上);
2、有固定诊疗场所和设施。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配备药品柜、冰箱、药箱和其它基本诊疗器械;在城镇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诊疗场所外周50米区域内无居民区、幼儿园、学校、水源、食品生产经营地、饲养场,有独立的门诊室、手术室、药房、检验室,配有药品柜、冰箱、药箱、显微镜和其它基本诊疗器械;
3、有与诊疗服务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
4、能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5、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其它条件。
五、申请材料:
1、《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近期照片2张;
3、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聘用合同,兽医人员体检健康证明、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复印件;
4、提供诊疗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诊所周围50米区域平面图、诊所内部平面图,诊疗设施照片;
5、提供有相关内部管理制度材料(包括收费标准、卫生防疫管理、药品管理、医疗档案管理等制度)。
六、服务程序:1、受理申请;2、书面审核;3、现场踏验;4、汇总审批;5、发证建档。
七、服务时限:受理日起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 杭价费(2002)219号文件规定:单位100元/证,个人50元/证
九、服务部门:xx市农业局行政许可专窗
地 址:xx市体育场路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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