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兽药经营许可服务细则
市兽药经营许可服务细则
一、服务对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兽药(含渔药)经营的单位或个人。
二、服务内容:
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三、服务依据:
1、《兽药管理条例》
2、《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四、服务条件:
1、与所经营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2、与所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3、与所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五、申请材料:
1、《兽药经营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工作人员聘用合同,兽药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技术证书(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复印件);
4、兽药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5、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6、提供有相关内部管理制度清单及材料(包括人员管理、设备设施管理、兽药质量管理、兽药保管、兽药进出库检查验收制度、购销记录等内容);
7、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及照片。
六、服务程序:1、受理申请;2、书面审核;3、现场踏验;4、汇总审批;5、发证建档。
七、服务时限:受理日起3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 杭价费(2002)219号文件规定:50元/证。
九、服务部门:xx市农业局行政许可专窗
地 址:xx市体育场路237号
工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