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常委会议事规则
区委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安排2名专人记录,决定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由书记、分管副书记或区委办公室主任审签,于会后一周内下发。经区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以区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区委办公室主任审核、书记或由书记委托其他副书记签发。
3、各承办单位必须认真办理区委常委会决定事项,并及时书面向区委办公室报送执行情况。执行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请区委办公室转报当次会议主持人处理。区委办公室负责检查督促区委常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并以适当方式及时向区委常委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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