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常委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奖惩、案件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如涉及到常委本人及其亲属时,本人必须回避。区委常委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需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是区委常委的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和区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区委办公室副主任列席除讨论干部以外的有关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内容需要确定。讨论政府工作有关议题时,政府分管负责人列席。列席人员一般不带随员。
3、区委常委会的议题由区委书记确定,也可由区委书记委托其他副书记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1天通知到常委本人,并送达会议有关材料。区委常委会议题除有关人事、案件问题外,提请汇报的单位应提前2天将相关材料报送区委办公室,涉及全局性工作和与广大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应附有关部门调查论证后提出的报告。区委常委应认真阅读会议材料,提出正确的意见和建议;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提请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的议题,其书面材料需要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区政府直接提交区委常委会研究的议题,需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4、凡属区委常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决策前要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区委常委在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应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进行正确集中,作出明确结论。在决定干部任免及重大问题时,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在重大问题上产生不同意见时,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议。如仍不能作出决定,应将讨论情况向市委报告,请示裁决。
5、区委常委会进行表决时,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个进行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对乡镇、街道党政正职及区委、区政府工作部门正职的任用,按居发[2009]22号文件规定办理。区委常委个人无权改变区委常委会集体作出的决定;干部任免通知下;发之前需要复议时,须经半数以上常委同意方可进行。
6、对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区委常委会议的,由区委书记、副书记或常委临机处理,但事后要及时向区委常委会报告。
7、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区委常委根据分工组织落实。区委常委个人若对区委常委会集体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也可以向市委报告;决定事项落实情况和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区委常委会报告;若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区委常委会议决定,在区委常委会没有重新作出决定之前,不得有与集体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8、区委常委在本区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参加其他活动时,可以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但必须符合区委常委会集体决定的精神。凡代表区委发表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文章,应经区委常委会讨论。
9、区委常委会讨论情况及决定事项,除批准或指定在一定范围内传达、通报或公布外,涉及秘密、机密事项,与会人员必须严守保密规定。
四、其他事项
1、向区委常委会汇报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应是相关部门和单位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人,其他人员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不得参与汇报或列席。汇报人在汇报时,应简明扼要,突出重点。
2、区委常委会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