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填表申请。申请人到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或社区、街道办事处领取《富阳市廉租住房申请表》,如实填写并经申请家庭成员各所在单位党组织、纪检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无单位的,由各所在社区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确认,并加盖公章)后,附第二十条规定材料在规定时间内送申请人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按规定格式进行汇总后在申请人现住房所在社区公示,公示期为1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社区居委会、街道(乡镇)在公示表和公示栏盖章确认后,送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对报送的材料进行收件审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
(二)审核。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送市民政局审核;市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登报和上网形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市监察局、民政局、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会同申请人单位党组织、纪检部门对公示后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进入轮候配租,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申诉。
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核实后,根据情况变化,进行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三)配租。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根据申请家庭的实际情况及轮候次序给予安排实物配租、货币补贴或确定租金核减,并将配租情况进行登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自公示之日起15日无异议的申请家庭,核发《富阳市廉租住房配租资格证》(以下简称“配租资格证”)。如公示后有异议的申请家庭,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应根据反映的情况及内容,重新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取消其配租资格。
实物配租对象凭《配租资格证》,到市房地产管理处办理承租手续,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货币补贴对象应当与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签订货币补贴协议,与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到市房地产管理处、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登记备案,出租人凭《配租资格证》和身份证到市房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申请领取补贴租金。
租金核减对象凭《配租资格证》,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配租家庭应当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按时缴纳租金、物业费,合理使用住房。如有违反合同的行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实物配租家庭无正当理由先后两次拒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取消其配租轮候资格,并在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租金配租家庭签订《富阳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协议》后,在6个月内未落实租房的,视作自行放弃处理,并在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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