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补助证》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货币补贴标准为5元/月;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货币补贴标准为3.5元/月。货币补贴标准调整,由市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租金额度=(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建筑面积-现住房建筑面积)×0.72×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廉租住房租金标准+[配租住房建筑面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建筑面积-现住房建筑面积)]× 0.72×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50元/月;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00元/月。租金标准调整,由市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承租公房的,租金按第十条规定计算收取。
第十二条 已领取民政部门审核发放的《富阳市城乡低保家庭救助证》或市总工会审核发放的《富阳市特困职工家庭定期补助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实物配租为主,也可申请租金补贴配租。
其他低收入家庭,按以下方法进行配租:
(一)孤寡老人、军烈属、残疾人申请家庭以实物配租为主。
(二)夫妻双方有一方年龄在52周岁(含)以上的申请家庭,也可申请实物配租:
(三)其他申请家庭原则上实行租金补贴配租。
第十三条 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参加实物配租,采取货币补贴的方式:
(一)现住房建筑面积已经达到保障面积标准80%(含)以上的。
(二)不能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有偿转让其现住房所有权或退回承租的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使用权的。
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二) 按土地出让总成交价款的2%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三)直管公房出售、出租以及拆迁补偿资金的结余部分;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定向捐赠资金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六)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在保障资金不足的时期,要安排财政预算专项支出。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按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门用于发放租金补贴和廉租住房保障房源的建造、筹集、维修及管理支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单位投资并按照政府规定租金出租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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