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保障我市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统计局第162号令)、《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57号)、《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81号)和《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二零零八〕1号)等国家、省、杭州市有关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廉租住房保障是指由政府通过货币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等方式,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而建立的一项住房保障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为人均收入在城镇低保标准两倍之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五条 市住房改革和保障委员会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制订全市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编制廉租住房保障的中长期计划及年度计划。
市建设局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承担。廉租住房经租管理工作由市房地产管理处承担。
市民政局负责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各金融机构根据央行相关文件提供廉租住房开发信贷支持。
市发改(物价)、监察、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税务、审计、统计、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小户型住房,参照本细则向社会出租。
第二章 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等相结合。
货币补贴是指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公房租金减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价收取。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货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
第八条 每户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6平方米,总保障建筑面积不低于36平方米且不高于50平方米。
申请家庭现有房产建筑面积应在保障面积标准内扣除。
第九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建筑面积-现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货币补贴标准。
已领取民政部门审核发放的《富阳市城乡低保家庭救助证》或市总工会审核发放的《富阳市特困职工家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