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村级债务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化解村级债务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富阳市化解村级债务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补助资金是市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化解资不抵债村债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扶持的对象是货币资金加债权减债务(2009年度农经年报)和净资产(行政村规模调整时上报的清产核资报告)同时为负数的原行政村。
第四条 补助资金使用应坚持“合理安排、突出重点、注重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补助资金的拨付由市化解村级债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以2009年农经年报和行政村规模调整时上报的清产核资报告为依据,列出应补助的原行政村名单和金额,汇总后报市化解村级债务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由市财政统一拨付到所在新村账户,由乡镇(街道)会计代理中心统一监管,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第六条 补助资金使用程序。凡被列入化解村级债务补助资金的行政村,必须召开村务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形成化解债务方案,方案应明确采取的工作措施,完成目标,补助资金支付对象等内容,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应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三天,无异议的,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市化解村级债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经批准的由乡镇(街道)会计代理中心根据批复方可支付补助资金偿还原行政村债务。
第七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1.支付原行政村欠村民的务工工资;
2.支付原行政村向本村村民的借款及相应的利息;
3.补助资金在支付前两项款项后,剩余部分按欠款金额大小比例支付原行政村所欠工程款等;
4.补助资金原则上不得支付原行政村所欠干部工资。
第八条 补助资金使用要严格按化解债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用途,如有特殊原因需改变用途的,须报市化解村级债务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九条 市财政、监察、农办等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违纪违规问题要严肃查处。
第十条 建立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报告制度,各乡镇(街道)要以村为单位按月及时向市化解村级债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及化解村级债务的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化解村级债务领导小级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