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规则
(1)不是常务委员的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
(2)视内容和需要,邀请部分在xx的杭州市政协委员和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3)必要时,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参加或听会。
(二)常委会专题座谈会
根据需要,常委会可举行专题座谈会,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建议和意见。
专题座谈会不定期举行,由有关常务委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三、纪律
(一)出席常委会议是常务委员履行职责的主要形式和应尽义务。全体常务委员必须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妥善安排工作,按时出席会议,认真履行职责。
(二)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向市政协办公室提出,经市政协领导同意方予准假;出差、因病等未及时请假的,事后须补办请假手续。
(三)建立缺席情况通报制度,以督促全体常务委员积极参加会议,确保会议的到会率。每次常委会议结束后,将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席的情况,向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缺席者所在单位和市委有关部门通报。对一年中无故缺席常委会议三次以上的常务委员,按有关程序,劝其辞去常务委员职务。
四、文件签发及其他
(一)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案、意见建议等文件,经签发后,以委员会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下发或送达有关部门。
1、以委员会名义发出的文件,凡事关政协全局性的工作和其他重要问题的,由主席或常务副主席签发;单项性的工作,由常务副主席或秘书长签发;涉及其他副主席主管的工作,须经有关副主席审阅后再签发。
2、以办公室名义转报(送)的建议案、视察报告、专题调查报告等,由秘书长签发。
(二)举行常委会议和专题座谈会时,办公室应组织好新闻报道工作。
(三)本规则经常委会议通过后施行,其解释权属市政协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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