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服务细则
一、服务对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的单位或个人。
二、服务内容:
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三、服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四、服务条件:
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4、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应达到申请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建有经浙江省农业厅验收合格的标准种子检验室,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和1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的要求;
5、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应达到申请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和必要的检验仪器,有1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的要求;其中申请主要农作物亲本、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的,须建有经浙江省农业厅验收合格的标准种子检验室;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材料:
1、《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浙江省种子经营单位有效区域申请附表;
3、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和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4、验资报告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5、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6、种子经营场所照片。
六、服务程序:1、受理申请;2、书面审核;3、现场踏验;4、汇总审批;5、发证建档。
七、收费依据: 杭价费[2009]20号文件标准:10元/证。
八、服务时限: 受理日起20个工作日。
九、服务部门: x市农业局行政许可专窗
地 址: x市体育场路2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