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实施细则
nbsp; 县环卫站必须建立交费户的相关档案,切实加强垃圾处理费收费工作的管理,做到应收的不漏,应免收的不收。县环卫站每季度分别向建设局、价格、财政部门报告垃圾处理费的收支情况。
第三十条
县物价、财政、审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垃圾处理费收取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该收不收、不该减免乱减免和不按规定列支使用垃圾处理费的,要依法查处。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县城区周边村(屯)以及各乡(镇)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x年十月一日起实施。原阳价字[2001]14号垃圾有偿服务收费文件不再执行。
工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