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中心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发现有违纪、违法苗头性问题及时打招呼;
第八条:科、室、站、各中心负责人责任:
(一)根据局党组的安排部署,制定本科、室、站、中心的党风廉政建设贯彻意见和措施;
(二)抓好本科、室、站、中心的党风廉政建设;
(三)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的学习,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带领所有人员自觉遵守。
第三章 考核与奖惩
第九条:局党组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及责任制的各项任务纳入当年工作目标,实行目标管理,年终按照目标管理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条:局党组把局科、室、站、中心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考核部门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对清正廉洁,以身作则,抓党风廉政建设成绩突出的,应予以表彰,符合提拔条件的,应报上级党组织,作为提拔任用的依据。
第十一条: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安排部署不传达贯彻或者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事项不办理的;
(二)违反干部人事选拔任用制度和财务制度,造成影响的;
(三)对违法违纪知情不报和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的。
第十二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都匀市农业局以及下属事业单位。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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