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审批公文,应明确签署审批人意见、姓名和审批时间。凡阅批后在公文上签名或画圈的,即视为同意。一般情况,阅批公文应在3日内办结,答复各单位的请示事项,应在10日内办结,急件应在5日内办结,特急件随时办理。
第三十二条 以局名义发文,一般由办公室拟文,局分管领导审批,报局长签发。由其他股室和所属单位代拟的文件,经分管领导审阅,办公室核稿后,报局长签发。
第三十三条 县委、县政府、市交通局限时要求县局上报的公文和办理的事项,局领导和主办、协办单位要及时审批办理,主办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上报,同时将办理情况报局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四条 局所发公文,须内容准确,观点鲜明,条理清楚,文字简练,格式规范。
第三十五条 局公文向社会公布,须经局主管领导批准。
第八章 考勤请假制度
第三十六条 局机关启用指纹签到系统,电脑自动记录,因会议、公务来不及签到的,事先与办公室打招呼,由办公室负责注明原因,工作期间不定期查岗。办公室将考勤情况月统计表于次月3号前报送局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十七条 因病因事请假应写出请假条,说明原因,病假需附县定点医院或县以上医院建议住院、休息的证明。
(1)局领导班子成员请病、事假,由局长批准;局长离县外出由县政府分管负责人批准,并主动告知县政府办公室。局机关其他工作人员,请病事假1—3天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由主管领导批准。
(2)局所属单位党政正职请病事假一周以内,由局分管领导审批,但需向主管领导汇报。一周以上,由主管领导审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工作人员请病事假,参照前一款执行。
第三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续假,应履行续假手续,经同意后方可。未续假逾期不到岗者,按旷工处理。假满返回工作岗位的人员,应向批准假期负责人销假,并向局公室报告。
第三十九条 国家法定的节假日期间,局股室以上人员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离涡,必须向局主管领导报告,并保持通讯联系。
第四十条 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四十一条 节假日期间,各单位必须进行24小时值班,有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带班,领导班子成员应值班而未值班的,年内发现一次,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发现二次,通报批评;第三次者,报县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值班人员可根据本单位实际进行调休。
第四十二条 局效能办、督查办要经常性地对各单位的考勤、值班情况进行抽查和督查。对落实考勤制度好的单位,及时进行通报表扬;对落实考勤制度差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旷工2天以上者,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影响工作,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于无正当理由超假或旷工连续达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达到30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处理。
第九章 财务制度
第四十三条 坚持“勤俭节约、从严控制、保证必需、规范运作”的原则。各项经费必须严格按规定开支,凡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开支,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
第四十四条 支出报销由局长一支笔审批。审批凭证上必须由经办人员写明事由及经办时间,经财务审核。
第四十五条 开支数额较大或情况特殊的经费,需经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研究决定,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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