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行政要求
第十二条 本局各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规范行政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 本局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的有关决定、命令,并遵循国家的方针政策,文件起草后应经局法制股初审再按程序上报、审批后发布,并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四条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严格实行绩效考核和行政过错、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和罚缴分离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交通部门职能转变,全面履行交通行业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五章 行政监督
第十五条 自觉接受县委、县政府、市交通局的监督,同时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计生、安全、效能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
第十六条 加强全县交通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工作和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七条 本局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局领导及各股室负责人要亲自阅批和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
第十八条 本局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发布政务信息,方便群众知情、参与,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股室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十九条 县交通局实行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局党组成员参加。议题涉及部门负责人列席。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中央的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结合实际讨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
(二)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分析全系统政治、经济和发展等方面的形势,研究决定重大决策和工作意见;
(三)讨论决定干部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及其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决定重要会议的召开,讨论审查重要会议的工作报告;
(五)研究决定局管理干部的任免、奖惩、调动和交流,审议决定出席上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名单和各类代表大会名单,研究决定主要机构的设置或撤并;
(六)讨论对局管理职工的严重违纪案件的处理;
(七)研究工、青、妇群团组织工作;
(八)讨论决定需要局党组讨论的其它重要工作。
党组会议两个月召开一次,一般情况定于双月的16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党组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组民主讨论作出决定。讨论问题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公开反对或抵制,在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
第二十一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长、副局长、局其他领导成员和议题涉及部门负责人参加。
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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