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五十八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执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待遇;
2、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3、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4、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5、不准拒不执行旗委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6、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某个干部;
7、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8、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9、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10、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旗委或组织部门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五十九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条 旗委及组织部门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建立组织部、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干部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召集。
第六十二条 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旗委组织部和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由旗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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